一、依據環境部 112 年 6 月 29 日環署基字第 1121070544 號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略以):「...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爰此,除非屬該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或該公告三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情形,應限制使用免洗餐具。